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新时代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天津农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素质测评的对象必须拥护党的领导,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四个自信”,主动靠拢党组织,诚实守信,遵规守纪,认真负责地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第三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应体现全面、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贯穿于学生管理的全过程。
第四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进行(一年级除外),转专业学生在上一学年所在班级参加综合素质测评,毕业年级学生依据第七学期(本科)或第五学期(高职)成绩进行综合素质测评。
第二章学生综合素质测评
第五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学生的思想品德表现、学业表现、体育表现和美育与实践表现四个方面。
第六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是由基础分和附加分组成。基础分设为100,包括思想品德表现分(20%)和学业表现分(70%),体育表现分(10%),其三项表现分分别以百分计;附加分主要依据学生美育与实践表现给予的奖励分(正分)或处罚分(负分),不占基础分比例。
第七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成绩=基础分(思想品德表现分×20%+学业表现分×70%+体育表现分×10%)+附加分(美育与实践表现分),总成绩保留两位小数。
第三章思想品德测评
第八条思想品德测评内容包括五个方面,即政治思想、学习态度、道德品行、遵纪守法、社会实践。
第九条思想品德测评内容每项评估指标的评估标准(一)、(二)分别评定出评估的级别,再用评估级别相对应的评估乘以评估指标的分值,所得分即为该指标评估标准(一)、(二)的评估分。
第十条思想品德表现分等于五项评估指标所得评估之和。
第四章学业表现测评
第十一条学业表现评估分:主要依据学生每学年开设课程的绩点成绩计入,绩点成绩采用百分制;因故未参加首次考试,但事先已办理缓考手续,该课程成绩以缓考成绩为准;首次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和无故旷考的,该门课程成绩以 0 分计。
第五章体育表现测评
第十二条体育表现按照当年《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百分制)的10%计入每一位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中。
对于申请免测的学生,其体测成绩按及格成绩(60分)计算;对于无故不参加体质测试的学生,体测成绩按0分处理。
第六章美育与实践表现测评
第十三条美育测评主要考察学生审美能力与人文素养,依据学生参加校内外文化活动和有关社团活动情况给予评定;实践测评主要考察学生在测评学年内参加科技创新活动、日常生活劳动、实习实践和公益劳动等情况。依据学生本人美育与实践表现分为若干单项,并根据单项其他能力表现不同确定不同分值。
第十四条美育与实践表现计分原则
一、奖励分(正分):对在同一级比赛中获得多项名次加最高项名次分,其他名次减半加分;对获同类不同级别荣誉称号的只加最高级别加分。
二、处罚分(负分):以单项表现分累加之和在综合测评成绩中扣减。因某一表现而受到纪律处分的,以纪律处分相对应分值和减,不再以该单项表现扣减标准。
第十五条其计算公式:美育与实践表现得分=Х1+Х2+Х3+……+Хn(Х表示单项分)。
第七章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实施原则
学工部负责统筹全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辅导员代表、班主任代表、专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负责本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以班级为基本组织单位,在辅导员、班主任指导下进行。
第十七条学生综合表现情况来源
一、学生每学年学习成绩、出勤、考试情况均由二级学院教学秘书提供。
二、体育表现情况由体育教学部提供。
三、美育与实践表现由相关部门及学院负责,分类汇总至学生所在学院。
第十八条实施程序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分为个人自评、班级评议、学院审核和学校复核四个步骤进行。
一、学生自评前由班主任向全体同学公布每位同学德、智、体、美、劳表现及特殊能力表现的记载情况。
二、每位同学必须认真地按照德、智、体、美、劳综合测评内容写出学年总结,并实事求是地评出自估分,方能参加评估。
三、成立班级评议小组(5~7人),由班主任、班长、团支部书记及全体同学民主选举产生的学生代表组成。班级评议小组在同学思想品德自评的基础上给每位同学打分,最后取评议小组成员平均分为同学思想品德表现分。
四、院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审核。院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在各班主任汇总的基础上对各班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逐一进行审核之后,将评估结果以班级为单位向全体学生公布,无异议后,将结果报送学工部。
五、学校复核。学工部对各学院综合测评结果进行审核,并及时将结果反馈学院。
六、填写“天津农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表”一式三份(学工部、二级学院、个人档案各存一份)。
第十九条学生如有以下情况,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为不及格:
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与有损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活动;
二、有其他重大违法、违规现象,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三、综合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材料等。
第八章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适用范围
第二十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适用如下范围:
一、学生学年鉴定、毕业鉴定。
二、评定各级各类奖、助学金。
三、评定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其他先进个人。
四、推荐优秀团员做为党员发展对象。
五、推荐毕业生就业及推荐出国留学生。
(具体意见见有关规定)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校学籍的本科生、高职生。预科生参照本办法进行综合素质测评。
第二十二条实施标准
一、天津农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德育评估标准(附件1)
二、天津农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美育与实践表现评估标准(附件2)
第二十三条各学院在本办法框架内,结合实际,制定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报学工部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2022学年开始施行,由学工部负责解释,原《天津农学院德智体综合测评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7.1:
天津农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德育评估标准
序号
|
|
A
1
|
B
0.6
|
C
0.4
|
1
|
政
治
思
想
(20分)
|
一
|
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听党话、跟党走。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关心集体,积极参与集体活动,维护集体荣誉。
|
二
|
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并起模范带头作用。有总结体会,效果好,活动无缺勤。
|
能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有总结体会,效果一般,3次以下缺勤。
|
不主动参加政治理论学习且表现不积极,不能完成活动计划,有3次以上缺勤。
|
2
|
学
习
态
度
(20分)
|
一
|
不断提升自主学习能力,学习目的端正,专业思想牢固,认真学习,刻苦钻研,学风严谨,不旷课,不迟到、不早退,在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上下功夫,认真完成学习任务和科研训练。严守考试纪律,坚守学术道德。
|
二
|
课堂考勤全勤,求知欲强,积极进取,掌握相关知识,专业知识牢固,专业技能熟练,绩点成绩75分以上,无考试违纪行为。
|
能完成教学计划任务,病事假20学时以下,绩点成绩70分以上,无考试违纪行为。
|
旷课9学时以下,病事假20学时以下,绩点成绩60分以上。
|
3
|
道
德
品
行
(20分)
|
一
|
遵守公德,传承中华传统美德,自觉遵守《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有集体主义观念,能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同学之间团结友爱互助,能热心为他人服务,能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尊敬师长,讲究卫生,文明礼貌,爱护公物,养成节能、节水、节粮观念。
|
二
|
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出勤率100%。无浪费粮食行为,宿舍卫生优秀。
|
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出勤率85%以上,无浪费粮食行为,宿舍卫生较好。
|
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出勤率85%以下,宿舍卫生较差。
|
4
|
遵
纪
守
法
(20分)
|
一
|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法纪观念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自觉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作息制度,不酗酒,不赌博,不考试作弊,强化防范电信诈骗意识,不进行“裸聊”,言谈举止符合大学生行为规范。
|
二
|
文明礼貌,遵纪守法,表现突出。
|
文明礼貌,遵纪守法,表现良好。
|
在维护校园文明方面,不够重视,有违纪现象。
|
5
|
社
会
实
践
(20分)
|
一
|
树立劳动观念,群众观点,实践观点,对国情和民情有基本了解,能虚心向工农学习,主动到农村和基层受教育,长才干。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社会实践、公益劳动、志愿服务等活动;按照教学计划开展课程实习、专业实习、综合实习等;定期开展安全卫生大扫除,建立日常卫生值日制度,积极投身安全文明宿舍创建活动。
|
二
|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公益劳动和志愿服务,表现突出。
|
能参加社会实践、公益劳动和志愿服务,表现良好。
|
参加社会实践、公益劳动和志愿服务,表现一般。
|
附件7.2:
天津农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美育与实践表现
评估标准
一、 奖励分(正分)
(一)社会公益
1.拾金不昧或见义勇为并受到国家、市、校表彰者,加4分、2分、1分。
2.参加无偿献血者加1分。
3.参加志愿服务贡献突出,受到国家、市、校表彰者,加4分、2分、1分;另根据志愿服务时长可酌情加分。
(二)创新创业、艺术与文体活动
1.创新创业竞赛(包括设计大赛、单科竞赛、科技创新竞赛、创业竞赛等)和文体艺术比赛加分标准见表1, 未经学校或学院同意,学生个人参加的校外民间团体或协会组织的比赛,获奖者不予加分。科技竞赛有多个作者时,各学院可根据学院实际制定递减加分细则。
表1 创新创业和文体艺术竞赛(比赛)加分标准
加分级别
|
加分标准
|
创新创业类
|
文体、艺术类
|
国
家
级
|
一等奖或第一名
|
5
|
4.5
|
二等奖或第二名
|
4
|
3.5
|
三等奖或第三名
|
3
|
2.5
|
优秀奖或第四-八名
|
2.5
|
2
|
省
际
区
域
|
一等奖或第一名
|
2.5
|
2
|
二等奖或第二名
|
2
|
1.5
|
三等奖或第三名
|
1.5
|
1
|
优秀奖或第四-八名
|
1
|
0.8
|
市
级
|
一等奖或第一名
|
2
|
2
|
二等奖或第二名
|
1
|
1
|
三等奖或第三名
|
0.6
|
0.6
|
优秀奖或第四-六名
|
0.5
|
0.5
|
校
级
|
一等奖或第一名
|
1
|
1
|
二等奖或第二名
|
0.8
|
0.8
|
三等奖或第三名
|
0.5
|
0.5
|
优秀奖或第四-六名
|
0.3
|
0.3
|
2.带有成果出席校及校以上科研会议者,每人加1分、2分。
3.凡在国家级、省(市)级和校级刊物(有出版刊号)上发表的文章,第一作者分别加4分、3分、2分。第二作者分别加3分、2分、1分,第三作者及以后者学院酌情加分。
4.参加各级正式体育竞赛并破市、校纪录加2、1分。
5.在重大节日庆祝活动中,有突出贡献并受到市、学校表彰,每人每次加1分、0.5分;如所参加的活动(节目)按等级获奖,参照表1“科技竞赛和文体艺术竞赛(比赛)加分标准”予以加分。
6.校国旗护卫队参加的活动应参照校级活动给予相应加分。
7.除表1“科技竞赛和文体艺术竞赛(比赛)加分标准”所述外,获得国家、市、校表彰的各类先进个人每人加4分、2分、1分,被评为各类先进集体并受到国家、市、校表彰,其成员每人加2分、1分、0.5分。
(三)学生干部素质
1.担任各级学生干部,被评为市、校、院优秀学生干部,加2分、1.5分、0.8分;担任校级学生干部,任期满一学期(含),工作基本胜任,学习成绩及格者,主要学生干部每人加1分,普通干部每人加0.5分,已获得优秀学生干部者只加最高项分。
2.校国旗护卫队队员作为主要学生干部对待,给予相应加分(须经学工部认定)。
(四)劳动教育和社会实践
参加劳动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并被评为国家、市、校先进个人,每人加3分、2分、1分。
(五)其他
1.通过自学并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参加各类等级和技能考试并获得相应证书(单项结业证书除外),每人加2分。
2.对学校教学、管理及其它方面提出改革方案,经过校正式讨论通过并予以采纳的,加2分。
二、处罚分(负分)
1.受通报批评扣0.5分/次。
2.受警告处分扣1分/次。
3.受严重警告处分扣2分/次。
4.受记过处分扣3分/次。
5.受留校察看处分扣5分/次。
6.无故不参加校、院、班组织的各项活动扣0.1分/次。
7.旷课1学时扣0.1分,累计3学时扣0.5分;累计8学时扣1分。
8.宿舍卫生检查不及格扣0.4分/次。
9.病事假累计超过30学时扣1分。
10.浪费粮食行为通报1次扣5分。
11.学生党员及学生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加倍扣减。
三、说明
1.各部(处)、室开据的加分证明,必须经过学工部复核盖章后方可生效。
2.附加分原则为在基础分(思想品德表现分(20%)+学业表现分(70%)+体育表现分(10%))排名基础上,加上附加分(美育与实践表现分)后得到的综合测评成绩不得连续跳跃5个名次以上(不含5个名次)。
3.受学校及以上处分者,可以参加综合测评,不参与综合测评排名。
4.各类未尽加分标准,各学院可依据本办法按照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加分细则。
5.以上所有加分/扣分项目均发生在测评学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