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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农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2021-09-09 15:38  

 

2016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校学生公寓管理工作,营造安全、舒适、文明的学习生活环境,推动良好校风学风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天津农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学生公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公寓居住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本科生、高职生、进修生(简称学生或住宿生,下同)。

 

第三条学生处宿舍管理科具体负责学生公寓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四条学生公寓的管理必须坚持依法办事原则。一切管理工作的开展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进行。

 

第五条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育人的原则,宿舍管理科、各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应主动关心和严格管理学生,对学生的健康成长负责,积极为学生排忧解难。

 

第三章相关部门管理职责

 

第六条学生处宿舍管理科负责安排、监督、检查各学院具体落实住宿学生的日常安全教育及检查工作;负责学生公寓安全巡查及公共区域安全、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查工作,建立由值周生、寝室长、楼层长、宿舍值班员、宿舍管理员、宿舍管理科、学生处主管领导组成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实行寝室长、楼层长、值班员日查日报、宿舍管理员巡查随报、宿舍管理科周查周报、学生处主管领导抽查通报相结合,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予以整改。

 

第七条人事处协助做好教师校内住宿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保卫处负责学生公寓内治安刑事案件的侦破与消防安全设施的配置,协助学生处做好治安消防安全的教育与防范,协同有关部门对学生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负有监督检查等安全管理职能。

 

第九条总务处负责学生公寓内水、电、基础设施及宿舍内设备物品维修等工作。

 

第十条各二级学院为宿舍室内安全主体责任人,负责本单位住宿学生日常安全教育、检查工作,建立由值周生、寝室长、班长、班主任、辅导员、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组成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寝室长的人选要优先依次从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奖助学金获得者中产生;对学生宿舍的安全检查工作要实行寝室长、班委日查日报(同时报班主任、辅导员)、班主任周查周报、辅导员月查月报(班主任、辅导员同时报学生工作副院长、学生处)、学生工作副院长季查季报(报学生处)相结合,检查工作要留有痕迹,可采用微信群等多种通讯形式进行情况反馈;充分发挥院学生会在检查工作中的作用,每周对学生宿舍安全、卫生检查不得少于2次并形成书面检查记录;检查中发现学生违纪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并根据相关规定向学校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四章管理人员职责

 

第十一条管理员负责宿舍楼日常维修项目报修,检查宿舍楼公共卫生和学生宿舍内务卫生以及楼内存在的安全隐患。认真落实宿舍床位制检查制度;做到文明服务,尊重、关心、爱护学生,经常了解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宿舍管理科反映有关情况,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在工作中注重发挥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加强对学生楼管会工作的指导,积极开展宿舍文化创建活动。

 

第十二条值班员负责宿舍楼内的日常值班工作,做好来访人员的登记,禁止闲杂人员进入,严禁小贩及推销人员入楼经商,发现可疑人员和事故苗头立即向主管和保卫部门报告。加强服务意识,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工作时间不准看电视、看报纸、听广播、干私活等,不得擅自脱岗,严禁将自行车存放楼内。保管好宿舍各室及安全通道钥匙,不得随意将钥匙交给他人,如遇火灾、地震等意外情况,应及时打开安全通道,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宿舍管理科,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第十三条保洁员负责本宿舍楼的卫生清洁工作,保证楼内干净整洁,保管好卫生工具,不乱扔乱放,做到不浪费、不丢失,不得在楼内存放捡拾的垃圾废品,定期对水房、厕所、楼道等公共部位进行消毒,要注意安全并妥善保管消毒物品,发现厕所、水房有“跑冒漏堵”等问题,发现异常的人员和现象,拾到物品等都要及时报告管理员。

 

第五章学生公寓秩序

 

第十四条住宿生必须按住宿标准足额交齐住宿费,并承诺遵守宿舍管理规定,履行必要的住宿手续后,方取得住宿资格。毕业或因故中途离校要及时办理退宿手续,如不办理,学校将自动取消其住宿资格,并对遗留物品按废弃物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住宿生由学校统一安排房间、床位住宿。未经允许不准私自调换,对私自调换宿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结合我校情况,四年级本科学生可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六条住宿期间要爱护宿舍楼(室)内公物。不得随意挪动或改变其用途,并按规定摆放整齐。严禁乱贴乱挂。损坏公物要赔偿。对故意损坏公物的,除赔偿外要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加强安全防范意识,离开宿舍时,关好门窗,并切断电源;妥善保管房间(柜门)钥匙,不准借给他人使用。不得私自拆改和更换宿舍门锁,违反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严禁男女生进入异性宿舍;未经允许留宿外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起居归寝熄灯;晚归者,必须向值班人员出示学生证并办理登记手续。累计3次晚归的,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夜不归宿者,应提前向所在学院及宿舍值班室说明情况,并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宿舍管理科将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晚点名检查。学生在学期间,无故缺寝1次按旷课1天计算。

 

第二十条个人负责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及现金、存单、银行储蓄卡和个人有效证件等,学校不承担个人物品的寄存保管义务。

 

第二十一条严禁在宿舍楼内吸烟;严禁在宿舍内使用或存放电炉、电水壶、电煮水器、电加热器、电炊具、电吹风、电热宝、电热毯、卷发棒、电夹板、电冰箱、洗衣机等容易造成火灾危险和挤占室内空间影响逃生通道的电器产品;严禁使用蜡烛、蚊香、酒精炉、煤油炉、液化气灶(炉)等明火设备;不得私自拉接电源线、网络线、电视天线等;就寝熄灯后,严禁使用各种照明灯具设备;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违禁物品进入宿舍。违反者给予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要保持宿舍楼内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大声动作及吹拉弹唱,不得操动有伤害危险的器械,经劝诫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严禁使用游戏机、影碟机及音箱等扬声设备;使用电脑及办理上网业务要申请登记备案;学习时间不得玩电脑游戏或使用电脑从事与学习无关的事情,如发现有此行为,将收缴电脑,通知家长取回,或由宿舍管理科封存,至期末放假退还本人。

 

第二十四条严禁在宿舍楼(室)内存放自行车和饲养各种动物,经劝诫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严禁在宿舍楼(室)内,粗言秽语、喝酒、赌博、打逗、传看淫秽物品及传播反动、迷信思想等不文明言行;严禁在宿舍内张宣广告、串户推销和开设售卖点;严禁传销。违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严禁在宿舍楼内及向楼外乱泼乱倒,乱扔杂物;保持洗漱间和卫生间的公共卫生,违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自觉执行卫生值日制度,认真做好个人和环境卫生;保持宿舍楼(室)内整洁,坚持每天清扫,将垃圾及时装入垃圾袋。

 

第二十八条寒暑假期间,经本人申请和宿舍管理科批准后方可留校住宿。

 

第二十九条学生除身体健康原因外不允许在校外租房居住,确因身体情况需在校外租房居住的学生,须由本人申请,家长签字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在校外居住的学生要对自己的一切安全、生活事务负责。

 

第三十条遵守宿舍各项管理规定,积极配合宿舍管理人员工作。对表现突出的个人、集体予以表彰和奖励;违反本规定,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并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卫生检查及奖惩制度

 

第三十一条认真落实宿舍卫生责任制,宿舍卫生包括个人床位卫生和公共卫生。个人床位卫生是指个人床铺、书架、床下和橱柜的卫生,包括是否叠被,床上有无杂物,床下、书架和橱柜内等个人物品是否整齐洁净等,个人床位卫生由个人负责;公共卫生部分是指除个人床位卫生部分之外的公共区域,包括地面、卫生间、阳台、窗台、桌面等,按照床位顺序实行公共卫生轮流值周制,由值周生负责。

 

第三十二条公共卫生成绩及个人卫生成绩与学生综合测评、学生评优及奖、助学金评定等挂钩。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如有和教育部、市教委关于宿舍(公寓)管理规定相悖之处,以教育部、市教委相关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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