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倡导争先创优风尚,激励广大青年学生刻苦学习,奋发成才,促进我校校风、学风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学生、高职学生,符合条件的均可以申报。
第三条先进班集体、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分为市、校、院三级;“先进班集体”的评选分为市、校两级。
第二章评选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评选对象
(一)“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对象为除一年级外按规定注册的各年级学生;其中“优秀学生干部”必须是班级、学生会、学生社团和学生宿舍的主要干部,且任职期限在一年以上;
(二)先进班集体以行政班为单位参评,评选对象为除一年级外各行政班。
第六条申报“优秀学生”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拥护党的领导,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有良好的道德修养,操行评定优良。
(二)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行为。
(三)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
(四)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各项集体活动,在校园文明建设中有突出表现。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达到体育锻炼标准。
(六)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宿舍检查合格。
1.市级优秀学生:考核学年(两个学期)的绩点成绩在80分以上,单科成绩均在80分以上。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班内前3名。已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二级水平考试(学校要求此专业必须考核通过计算机二级的同学)。
2.校级优秀学生:考核学年(两个学期)的绩点成绩在80分以上,单科成绩允许两科在70分至80分之间,其余各科均在80分以上。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班内前5名。
3.院级优秀学生:考核学年(两个学期)的绩点成绩在70分以上,单科成绩均在70分以上,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班内前10名。
第七条申报“优秀学生干部”的基本条件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热心为集体、同学服务,能发挥学生骨干作用,积极主动配合班主任开展各项教育管理工作,社会工作成绩突出。
1.市级优秀学生干部:申报条件与市级优秀学生申报条件相同。
2.校级优秀学生干部:除允许有4科成绩在70—80分外,其它申报条件同“校级优秀学生”基本条件。当出现个别专业某科成绩普遍(80%以上)低于70分时,允许该单科成绩在60—70分之间且在班内排在前40%。但有1科成绩不够80分的,则不具有申报市级优秀学生干部资格。
3.院级优秀学生干部:考核学年(两个学期)的绩点成绩在70分以上,单科成绩允许有1科在60分至70分之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须在班内前40%,绩点成绩须在班内前50%。
第八条申报“先进班集体”的基本条件
(一)有政治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联系群众的班集体领导核心。制定班集体创优达标规划并基本达标。全班同学个人创优规划达标率不低于95%。
(二)有积极上进、乐于助人、遵纪守法、热爱集体、文明诚信的班风,本年度无任何学生违纪记录。
(三)有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无旷课、考试作弊等现象。原则上无不及格情况。
(四)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社会实践和校园文化活动,并卓有成效地实施亮点行动计划。
(五)保持良好的宿舍卫生环境。宿舍卫生检查合格率不低于95%。
(六)积极开展体育锻炼活动,全班成员体育成绩达标。
(七)学年内无未进行学籍注册情况。
市级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按市教委下发的评选条件并从学年内获得校级先进集体称号的集体中推选。
第三章评选程序及奖励
第九条每年9月底前,各二级学院在学年德智体美劳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进行民主评选,经公示后向学校推荐;由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评定。
第十条市级先进班集体根据市教委该年度下达的指标进行差额评选;校级先进班集体按所在学院班级总数的15%评定,推荐名额由学生处统一下达。市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根据当年市教委下达的指标差额评选;校、院级优秀学生按学生总数的10%评定;校、院级优秀学生干部按学生干部总数的10%评定。
第十一条由学校向获得先进班集体、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班级、学生进行表彰。可以同时获得不同级别的荣誉称号,但只获得高一级别的物质奖励。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天津农学院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和《天津农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