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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农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2021-09-09 15:35  

 

2020年修订)

 

为科学、规范、准确地认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市教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津教委规范文件〔20186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进行修订。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学的全日制本科生、高职生。

 

第二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健全校、院、班级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组织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一)成立由校分管领导任组长,各二级学院和学工部、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团委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校助学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为组长、学工办主任、辅导员、团委书记、班主任、学生代表(包括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为成员的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学生代表除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外,要按各年级学生1%的比例,以民主推选的方式产生。

 

(三)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包括班长、团支部书记)为组员的工作小组,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学生代表除班长、团支部书记外,要按班级学生10%的比例,以民主推选的方式产生。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1.来自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少数民族地区的学生;

 

2.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3.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单亲家庭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父母残疾或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父母双下岗、经济收入少,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

 

6.来自农村,经济收入少且有多子女上学家庭的学生;

 

7.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而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8.学生本人突遭变故,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9.在校期间有生源地贷款和校园地贷款的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确认分为四级: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非困难。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其中,对一年级新生进行第一次系统认定,对其他年级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进行复核调整。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 ,由申请人书面承诺。

 

(二)每学年开学时,校助学管理办公室布置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班级评议小组组织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的候选人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

 

(三)班级评议小组综合申报候选人情况,重点就学生日常消费(考察消费表现、核实消费记录等)、家庭经济及其变动状况、在学期间思想品德与学习、操行表现情况等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上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评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根据班级评议小组上报的民主评议结果,结合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及《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推荐到校助学管理办公室。

 

(五)校助学管理办公室负责收集二级学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及《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复核、整理二级学院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确定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步名单。

 

(六)校助学管理办公室将初步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公示期内,若师生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若对所在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校助学管理办公室提请复议。校助学管理办公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七)校助学管理办公室将经过公示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请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将审批同意的学生名单录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第七条校助学管理办公室和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常年接受师生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回复处理意见。每学年应对取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获得资助的学生,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跟踪调查,对有缺乏诚信、高消费、违纪等行为的,收回资助资金,并取消认定资格。情节严重的,除批评教育外,参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校各级组织应采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求学生本人的同意;采用隐性的方式,避免大张旗鼓的发放款式相同、规格统一的资助物品,把困难学生与非困难学生割裂区分开。

 

第九条引导学生积极受助。要通过讲解国家制定资助政策的目的,为保证资金投入所做出的努力等背景情况,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明白,国家资助是实现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公平的一种制度安排和重要举措。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第十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将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第十一条2020学年度开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资助工作取消班主任参与,由辅导员全权参与。同时,在每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启动时,所有负责资助工作老师签署学生资助工作廉洁自律承诺书。

 

第十二条本修订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工部负责解释,原《天津农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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