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财教〔2007〕38号)及市教委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印发<天津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1〕2号)及市教委《天津市高校国家助学金标准指导意见》,特制定我校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校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分为一等国家助学金、二等国家助学金和三等国家助学金。
一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900元,资助面平均约占总资助人数的30%;二等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资助面平均约占总资助人数的40%;三等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700元,资助面平均约占总资助人数的30%。
国家助学金每年按十个月计,按月发放。每月25日为国家助学金发放日(遇节假日向前顺延)。
第四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一年内无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 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且表现良好。
第五条根据市学生助学管理机构下达的分配名额,确定我校各二级学院国家助学金推荐名额,并对农林水等专业或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进行适当倾斜。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中的一项。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及有关规定,于每年9月30日前向所在学院递交书面申请和《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由所在学院按学校下达的分配名额进行评审,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天津市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报校助学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校助学管理办公室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各二级学院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报校领导研究批准后,于10月25日前将《天津市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天津市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和我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市教委学生助学管理机构。
第八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九条严格执行市教委有关文件规定,加强国家助学金管理,设立专户、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同时接受财政主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本办法由校助学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天津农学院国家助学奖学金评定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