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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农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6-09-2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天津农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招收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内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在校内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校内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师生”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贫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规章制度,不能影响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及各种教育学习活动的正常秩序,不得影响自身的专业文化课程学习。要自尊自重,诚实劳动,不得做出有损学校、大学生形象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并要合理运用法律保护个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大学生不得参加传销活动。

第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应与学生社团的正常活动严格区别,社团活动不纳入勤工助学范畴。勤工助学有偿劳动应与学生干部的职务行为严格区别,学生干部的职务行为不得以勤工助学的方式获得报酬。

第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校内勤工助学工作,并负责协调学校财务、人事、学生、教务、科研、总务、团委等部门共同做好此项工作,学校助学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校内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职责

第九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 接受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一条 在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配合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负责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公德意识、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教育,根据岗位情况组织协调用人部门(单位)对上岗学生开展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十四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对在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可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学校依据学生管理规定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限于假期或课余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用人部门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学生因校内勤工助学影响专业学习者,学校有权调整或停止其校内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六条 岗位类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及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公共服务等为主。用人部门按照学校人事制度规定,结合本部门工作量,本着必要、精干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五章 岗位申请

第十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原则上每学年核定一次。用人部门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助学管理办公室提出岗位申请,填写岗位申报表,报助学管理办公室核定用工数量、酬金标准后,统筹安排设岗。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的申请要在用工前一周内填写岗位申报表,报助学管理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八条 每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束后,助学管理办公室举办勤工助学岗位招聘会,学生与用人部门之间通过双向选择确定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九条 安排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别是享受原建档立卡、农村低保、农村特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13类情况的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六章 岗位酬金标准

第二十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临时岗位按小时或天计酬。酬金标准为:

(一)固定岗位

1.工作助理岗:指在学校各部门设立的以工作助理性质为主的勤工助学岗位。

每月工作时间为20~30小时,每月酬金标准为240~360元。

2.公共服务岗:指卫生清洁、秩序维护、收发报纸信件等以简单劳动为主的勤工助学岗位。

每月工作时间为15~20小时,每月酬金标准为180~240元。

固定岗位的酬金,每学期按5个月核发。

(二)临时岗位

指经助学管理办公室批准,临时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

按照每小时12元计算,每人每天酬金最高不超过96元。

临时岗位的酬金,当月报送核发。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校助学管理办公室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部门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天津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第七章 学生管理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要服从助学管理办公室的统一管理,未经批准学生不得私自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假借勤工助学名义工作。

第二十三条 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用人部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指导和管理,负责做好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安全监管,并结合岗位情况,对勤工助学学生开展安全及业务等方面的岗前培训。用人部门(单位)要制定学生勤工助学管理细则,明确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酬金标准、职责要求、劳动纪律等。

第二十四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对于工作积极、认真负责、有奉献精神、模范遵守用人部门(单位)规章制度且受到用人部门(单位)好评的学生,根据情况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于学生工作未能尽职尽责、态度不端正、违反规章制度被用人部门(单位)辞退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扣除劳动报酬或取消勤工助学资格;因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致使他人人身伤害、公共财物遭受损失,当事学生应予承担责任。

第八章 法律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校助学管理办公室应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六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学生及用人部门(单位)须遵循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若出现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农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暂行管理办法》(农院政〔2011〕7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