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推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天津农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因对学校作出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陈述理由、请求复查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四条 提出申诉要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处理申诉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天津农学院学生申诉与听证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受理学生申诉与听证的专门组织机构,依据学校章程履行申诉处理职责。
第六条 天津农学院学生申诉与听证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组成如下:
主 任:校长
副主任: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
委 员:党(校)办、教务处、学生处(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招生就业处、党委保卫工作部、党委督查室、国际交流处、共青团天津农学院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学院负责人及教师代表3人,学生代表2人。教师代表由教务处推荐,学生代表由共青团天津农学院委员会推荐。
第七条 委员会处理申诉与听证案件实行回避制度。委员与申诉案件有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由委员会决定是否回避。
第八条 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 受理学生针对纪律处分等事项的申诉;
(二) 组织调查组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三) 作出申诉复查处理决定;
(四) 必要时建议学校暂缓执行相关处理或处分决定;
(五) 主持听证活动,制作听证报告;
(六) 其他应当由天津农学院学生申诉与听证处理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接收申诉材料、协调调查事宜、制作并送达“申诉复查决定书”、组织听证活动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十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下列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内未提出书面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委员会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 受理范围包括:
(一) 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二) 对学生予以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不予注册学籍等学籍相关决定;
(三) 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向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诉书,并附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复印件及相关证据。申诉书需载明以下内容:
(一) 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在院系、专业、班级、学号、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二) 申诉请求;
(三) 申诉的事项、理由;
(四) 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三条 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材料后,立即进行审查并做如下处理:
(一) 学生在申诉期限内提出申诉,材料齐备的,予以登记受理;
(二) 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诉人在3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诉,补正材料之日视为接到申诉书之日;
(三) 超过申诉期限或者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受理学生申诉后,委员会应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调查组,对申诉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 调查核实结束后,由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申诉复查会议(必要时可委托委员会副主任主持),听取调查组汇报及复查建议,集体评议后作出复查决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方可召开,申诉复查结论需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委员会可作出以下复查决定:
(一) 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 原处理或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的,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后,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委员会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情况复杂需延长的,经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委员会办公室在复查决定做出后,立即制作“申诉复查决定书”并送达申诉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取邮寄或公告方式送达。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应当以申诉书中记载的本人通信地址为邮政特快专递的收件地址;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的,应当使用学校网站或校报等官方媒体。
第十九条 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原则上不停止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建议学校暂缓执行。
第二十条 未作出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书面申请撤回申诉,办公室接到撤回申请后,立即停止申诉处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申诉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当实施听证的,启动听证程序。未请求听证的,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二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 决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 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 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 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 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者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退场;
(六) 向委员会提出申诉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应公正履行职责,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五条 听证参加人应按时参会,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六条 听证开始前,记录员查明参加人到场情况,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七条 听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说明案由;
(二) 作出处理或处分的经办人陈述相关事实和依据;
(三) 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等进行申辩,可出示相关材料;
(四) 经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对证据进行质问,向证人发问;
(五) 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 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八条 听证记录员应完整记录听证活动,由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当事人需当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九条 听证结束后,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提交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复查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学生认为学校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认为学校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抵触的,可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投诉。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