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天津农学院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6-09-2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工作,使学生档案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天津市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制度(试行)(津学助〔2018〕2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学生资助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档案,是指在资助工作和落实资助政策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各种原始材料和历史记录的总称,是落实国家和学校资助政策的重要凭证。包括但不仅限于受助申请、受助资格审查与公示、学校审核、学生异动管理、资助资金发放与管理等全部文件资料。

第三条 学生处、研究生院负责统筹全校学生资助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使用等工作,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学生资助档案管理负主要责任。

第二章  资助档案的构成与归档

第四条 学生资助档案主要分为纸质类档案和电子类档案。

(一) 纸质类档案包括:

1. 纸质文件:各级资助文件,重要资助会议通知文献,会谈记录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2. 上报审批信息类:申请表、各类资助统计报表,资助资金发放记录,及向上级部门上报的与资助有关的材料。

3. 原始证明材料类:家庭情况调查表、特殊群体学生证明材料、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证明材料等原始材料。

4.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建立的档案。

(二) 电子类档案包括:

学校利用现有各级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形成的受资助学生信息,以及与资助有关的图片、影像电子光盘等。

第五条 归档的纸质资助档案材料应做到规格规范,字迹工整,齐全完整,真实反映情况。书写材料应符合长久性保存的要求。对应归档的文件要及时归档整理并立卷装盒。

第三章  资助档案的管理

第六条 学生处、研究生院是学生资助档案工作的管理部门。资助文件类、上报审批类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学校应制定统一规定,并严格遵照执行。学生原始证明材料类档案保存期限执行上级档案管理部门要求。

第七条 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是档案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各学院、年级配备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按要求落实本单位学生资助档案的管理工作。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专业基础知识及档案基础知识,熟悉业务,忠于职守,保障资助信息安全。学校学生资助档案设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要定期对档案保存情况进行检查。资助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或者离开本岗位时,必须办理学生资助档案移交手续。

第四章  资助档案的使用

第八条 学生资助档案的提供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对外开放。上级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查阅学生资助档案,不得丢失、损毁、涂改学生资助档案。

第九条 受助学生要求查阅本人档案时,必须经过学生处、研究生院同意并履行登记制度。

第五章  资助档案的处置

第十条 存档期限执行上级档案管理部门要求,对保管期满的档案,不得擅自处置,需由学生处、研究生院向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申请,获批后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