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天津农学院学生单项奖评定办法

发布日期2026-09-2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和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为鼓励学生发挥所长,对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优良、某项单科成绩突出的学生进行奖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班内排名前50%、无不及格课程、体育合格、无恶意欠缴学费情况,并符合以下单奖项所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该奖。

(一)精神文明奖:在维护社会公德,保护和抢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中事迹突出,受到校级以上表彰者。名额:每班1人。

(二)社会工作奖:校、院、班团干部(含宿舍长)、校广播站站长以及学生中对集体有突出贡献者。名额:每学院名额与行政班级数一致;各学生工作相关职能部门2人。

(三)单科奖:本学年在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课各单科成绩中专业排名第一者。

(四)文娱体育奖:积极组织并参加群众性的文体活动,对推进校院文体活动的开展做出突出贡献、获得校级以上表彰者。名额:每学院名额与行政班级数一致。

(五)学习进步奖:本学年第二学期比第一学期平均绩点成绩在班级排名中进步10名(含)以上者。名额:每班1人。

(六)创新能力奖:在各级科技竞赛及生产实习活动中表现突出,具有创新意识和较强动手能力,获得校级以上学科竞赛奖项或在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见刊)或获批发明专利者。名额:每班1人。

第三条 已获评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不再参评单项奖,且各单项奖不兼得。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要严格标准,根据条件推荐单项奖人选,经学生处审核并报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办法细则进行修订和完善。原《天津农学院单项奖评定办法》(2006年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