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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农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6-09-2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学生证是学生身份的有效证明,校徽是所属院校的标识。为规范学生证和校徽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新生入学后,经复查符合入学条件并已取得我校学籍者,根据教务处提供的学生名单,由学生处负责办理学生证和校徽发放事宜。

第二条 学生证内的各项内容由各二级学院负责认真填写,经核实后报送学生处。乘车区间一栏应以父母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为准,具体乘车区间由学生本人选定,登记备案。由于家庭住址变动需要更改乘车区间的,须持有户籍管理单位开具的迁移证明,方可办理更改手续。学生证上使用的照片必须是近期免冠彩色一寸照片。

第三条 学生证与校徽系个人身份标识,仅限本人使用并规范佩戴。全体学生应当倍加珍惜、悉心爱护,妥善保管、严防遗失,严禁损坏、转借或赠予他人。学生不得擅自涂改学生证内所载信息,应自觉维护证件及徽章的完整性与严肃性。凡有私自涂改内容、谎报遗失并持有多个学生证、转借他人使用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纪律处分。因学生证遗失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概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报到时,学生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二级院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报到注册,注册时须在学生证注册栏内加盖注册章,未加盖注册章的学生证无效。学生因故未准时报到注册的,由二级学院补办注册手续,逾期两周未报到或者未办理注册手续的,由学校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五条 补办学生证应履行下列手续:本人持补办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到学生处办理补办手续。校徽遗失,一般不予以补发。

第六条 学生因故退学或转学的,须在办理退学或转学手续当日将学生证和校徽交回;毕业时学生证到期自动失效,可连同校徽留作纪念。凡未按规定执行的,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